“想请探亲假,领导说单位管理办法里没有这一项,还说关于探亲假的文件太久远,不知道是否在执行。”近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某行政单位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今年9月,她想回重庆老家看望父母,打算申请探亲假,单位领导却以上述理由拒绝。
根据1981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2019年,人社部发布的《法定节假日等相关标准》,也对探亲假等5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劳动者并不了解探亲假,有的知道其存在但从未休过,有的尝试请探亲假却被用人单位拒绝。探亲假到底能不能休,40多年前的探亲假规定应用于今天面临哪些现实挑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符合休假条件而不让休不合法
张女士的工作地离家500多公里,由于没有直达车,从工作地回家单程需要八九个小时。“平时回家一次不容易,了解到有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后,想着利用假期回去陪陪父母。我在提出休假前还特意确认了不会影响工作,没想到单位并不认可这个假期。”
按探亲规定,张女士作为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有一次探亲假,一次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任国友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探亲假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由国家规定的法定权利。
“由于探亲规定并未被废止,用人单位以单位管理办法没有探亲假或自认为国家关于探亲假的政策文件太久远为由不执行有关规定,是典型的违规违法情形。”任国友说,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拒绝特殊职工回乡探亲的现实需求,这是不懂劳动法或不想履行劳动法的表现,应该予以纠正。
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雷永国律师介绍,探亲假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只要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单位应当批假而不批的,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是私企或者民企,单位不批探亲假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原因在于私企或者民企本身不属于探亲假适用范围,当然企业内部有明确休假制度的除外。”
“老规定”亟须跟上新情况
即使有关于探亲假的明文规定,现实中也有很多职工休不了,原因是“不符合文件要求”。在广西钦州市某市直事业单位工作的田先生就有过这样的经历。
2020年之前,田先生所在单位除了市内的同事,几乎每位职工都能享受探亲假。“安排好工作后就能休假,不需要报销路费的,写个请假条就行,路远需要报销来回费用的,在请假条后附上一份国家关于探亲假相关规定的文件以及财政部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的文件即可。”
根据探亲规定条款,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田先生直言,工作后长期与家人两地分居,每年就指着这一个月探亲假回去陪陪妻子和孩子,没想到2020年后,单位一律不让休探亲假了。
“领导给的理由是不符合文件要求。”田先生告诉记者,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之一是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很多地方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从现在国内交通发达程度,以及公休假日有所延长的情况看,能达到这一条件的少之又少”。
任国友表示,从现代交通工具的发达程度看,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情况确实越来越少,但远离家乡求职就业的人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区也仍存在道路不通或路途遥远的情况,国家关于探亲假规定仍具有现实适用意义。因此应及时根据现实情况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休探亲假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支持。
条款与实践存在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分析说,随着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比例逐渐提高,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息2天,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休时间延长,这些年交通运输工具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而探亲待遇规定自1981年到现在仍没有变化,导致规定和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冲突。
为更好地落实探亲假,王天玉建议,应尽可能地将探亲假待遇作为一个社会性考虑,例如,针对休假提供社会性支持,休假成本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国家也应该减免相应税费或提供相应资助和补贴。
任国友认为,休息休假是国家赋予广大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的职工并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有的即使知道,迫于工作压力也不敢休。用人单位应该鼓励职工休探亲假,特别是在当前老龄化社会来临之际,更具有特殊意义。”他建议,修改有关劳动法律时可以探讨增加让广大职工自行选择的条款,有探亲需求的职工可以继续执行探亲假规定,没有探亲需求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或置换成其他休息时间或假期。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