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妻子家暴,首份男性人身保护令发出!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保护对象是男性杨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曾某。申请人杨某(男)与被申请人曾某(女)系夫妻关系。杨某称,婚后在家中,妻子曾某经常动手打骂他,且使用刀具对其进行人身威胁,致使自己受伤,其只能多次报警求助。此外,曾某还多次到杨某的办公场所,使用工具器械打砸门锁,这些暴力行为威胁到申请人杨某的人身安全。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曾某向申请人杨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曾某在杨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杨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这是晋江发出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的一种制度,可以保护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性,但也有出现女性家暴男性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往往碍于面子,选择沉默和隐忍。然而,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家庭暴力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监督。

法官提醒,市民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小常识

问: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哪些证据?

答:

1.实施家暴的视听资料、伤情照片;

2.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资料;

3.家暴目击者的证人证言;

4.报警记录、派出所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

5.妇联、居委会等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

6.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或悔过书、施暴者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

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暴行为或面临现实危险的证据。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答: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即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合泉州通客户端、泉州发布、厦门晚报

来源:中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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