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一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不满公司补偿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领导卢先生介绍,该女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面试当天她迟到了1个多小时,但领导看中了她有四年多工作经验,仍然录用了她。可没想到,入职后她就连续迟到了好几天。
卢先生称,该女子的工作能力与简历不符,并多次以各种事由迟到,多次谈话后她的工作态度依旧很差。于是,在该女子入职第58天时,卢先生跟她谈辞退,协商可以支付她整月全勤的工资,再多补偿10天的工资。“当时她同意了,但行政的同事给她写离职证明时,她突然又不同意了,说要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据悉,该女子入职58天,但实际除去放假,上班考勤是36天。
最终,辞退协商未果,公司并未取消其岗位,该女子可以正常上班。“回到办公区后,她直接打电话给劳动仲裁,上庭那天她又迟到了16分钟。”卢先生说,裁决结果显示,公司是合法辞退,按全勤的工资发放,补偿10天的工资,驳回了她的申请。
劳动仲裁后,该女子发文诋毁公司和仲裁委;用人单位报警后,警察对该女子作出了口头警告。此外,卢先生还透露,该女子面试、简介都是用的假名字:“一直到入职交资料时,行政的同事才告诉我她的本名是什么。”
对此,网友们也惊呆了
“劳动仲裁都能迟到?”
“这是迟到成性了!”
“完全没有时间观念,这是怎么找到工作的?”
入职一个多月迟到21次
用人单位解雇该女子是否合理?
头条号作者@马玉珍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过失性辞退。
具体到本案中,上班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时间,该女子一次两次迟到尚可以算作正常,天天迟到已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所以公司辞退她的做法没有问题。
那么,女子主张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第三十九条中的过失性辞退情形。
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等情形的,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该女子已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在公司表示可以支付其整月全勤工资并补偿10天工资后,该女子依然认为自己吃了亏,并提交了劳动仲裁,最终她的申请被驳回。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对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给予了很多保护,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劳动者就能在职场中为所欲为。遵守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是作为职场人的基本操守。
综合海报新闻、新晚报、白鹿视频、网友评论等
来源:东方网